信用修复的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可向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
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提交资料,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出具《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并将《信用修复申请表》、《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及《信用修复承诺书》报送至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
对已经整改到位、符合要求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
(三)撤销公示。省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信用修复机构出具的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书进行复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撤销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山西)”网站的公示。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公示。
说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要求, 2019年7月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栏目统一受理,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指南》提出申请。
详细流程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