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
实施部门
|
省财政厅会计处
|
受理方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方式
|
承诺件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
申请
条件
|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
申请
材料
|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2、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5、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6、注册会计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指定的章程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9、人事档案托管协议或离退休证明。
|
审
批
流
程
及
具
体
要
求
|
实施步骤与具体要求
|
承诺
时限
|
受理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负责人:会计处承办人
|
即办
|
审核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不符合设立条件的退回5个工作日,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有关情况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 复审4个工作日,负责人:会计处负责人
|
24个工作日
|
审批
|
作出决定,负责人:分管副厅长
|
3个工作日
|
办结
|
出具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负任人:会计处承办人
|
1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受理电话
|
0351—4157902
|
受理网址
|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
监督电话
|
0351-4048195
|
办理地点
|
省财政厅会计处
|
办理时间
|
1-6月、10-12月: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7-9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