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及收费项目 |
计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减免缓规定 |
收费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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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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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复垦费 |
按有关文件执行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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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 |
土地闲置费 |
按有关文件执行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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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使用土地时 |
3 |
耕地开垦费 |
按有关文件执行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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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之前 |
4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金) |
⑴按建筑面积征收:一类地段7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5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20元/平方米。 ⑵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费)的2.5%征收,工程总投资由相关部门认定。 |
晋财[2014]59号,阳政办[2014]105号 |
一、减征项目及额度: ①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②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公共设施减收30%。 二、免征项目: ①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煤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为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老年活动设施。③地方政府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和解决特别困难户住房工程项目。④军容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⑤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⑥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免征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
施工许可证之前 |
5 |
不动产登记费 |
(1)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
一、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①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②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③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①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②、因行政区域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③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工本费: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施工许可证之前 |
6 |
森林植被恢复费(基金)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10元/m2;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造林地,6元/m2;宜林地,3元/m2。其余林地征收、减免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晋财综[2016]14号、财税[2015]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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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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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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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污水处理费 |
⑴居民用水0.95元/m3。 ⑵非居民用水1.40元/m3。 |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阳发改价管[2018]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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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 |
8 |
城市道路占用、修复挖掘费 |
1.道路临时占用费 ①摆设摊点、兴建临时建筑棚亭:车行道0.8元/日.㎡、人行道0.4元/日.㎡; ②堆放物料:车行道0.8元/日.㎡、人行道0.6元/日.㎡; ③ 设置广告标志:人行道0.5元/米.日; ④停车场:机动车1;非机动车0.1元/㎡。 2.道路挖掘修复费 道路挖掘修复费=取费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一年内6、二年内5、三年内4、四年内3、五年内2、五年以上1。取费标准:① 水泥砼路面460元/㎡;②沥青砼路面500元/㎡;③铺装人行道330元/㎡;④未铺装人行道85元/㎡;⑤履带车压损路面100元/㎡;⑥砂石道路36 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阳城字[1994]第41号,阳财预字[1994]第336号,阳价收字[2014]第92号,阳价费字[2006]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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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之前 |
9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⑴居民户(含常住、暂住人口)5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3元/户.月。 ⑵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营业性停车场(站)0.2元/㎡.月。有锅炉的单位及生产垃圾废物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核定数量按105元/吨的标准征收。 ⑶ 餐饮、桑拿、娱乐、网吧、茶吧及各类固定店铺2.5元/个.日。 ⑷ 农贸集市摊位1.5元/个.日。 ⑸医疗机构0.3元/床.日(临时诊所比照固定店铺执行)。 ⑹旅馆招待所10元/床.月。 ⑺公交、大巴40元/车.月;中巴30元/车.月;出租车20元/车.月;货车6元/吨位.月。 ⑻建筑垃圾处理费5元/吨;或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为0.50元/月.㎡。 |
阳价费字[2004]52号,阳政办发[2004]95号,阳价费字[2015]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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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期内,按建筑面积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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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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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 |
⑴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0.4元/m2(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⑵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0.4元/m2(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年0.4元/m2。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算。 ⑶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0.5元/m3(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⑷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0.5元/m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晋发改价格[2016]226号 |
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①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②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③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④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⑤建设军事设施的。⑥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竣工验收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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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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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见文件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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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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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征收,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市每平方米1800元;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每平方米1500元。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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