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首次登记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中心)
2、授权委托书 (不动产登记中心)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
4、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
5、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申请人)
(1)经批准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
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林场的批准文件。
注:根据《森林法》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登记机构依林业经营者申请,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2)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
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
注:根据《森林法》第 17 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此种情形,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承包合同,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集体林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
(3)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
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注:自留山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自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根据《森林法》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因此,农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由取得自留山使用权的农民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人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注: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未实行承包经营的,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以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如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统一经营。登记机构依据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的申请以及相关协议或材料办理登记, 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5)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9 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此种情形, 由林地经营权人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但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的情形除外。
《森林法》第 18 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6 条、第 41 条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且流转期限在 5 年以上(含 5 年) 的,可以依据合同申请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6、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权籍测量成果及报告(宗地图、界址坐标、宗地测量报告等);
7、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