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四为四高两同步”要求,培育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活力,发挥企业家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对《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补充规定。
第一条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增设山西省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一类奖项,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企业家。
第二条 省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的评审工作按照《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选总数不超过 5 个,每人奖金数额为 50 万元。
第四条 省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人选不受国籍限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国籍人选应当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外国籍人选应当对华友好,具有良好声誉;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学术不端、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能够引领改革、担当作为,奋战在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取得显着经济社会效益,促进我省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授予人选,在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和企业优势,同时在以下方面做出特殊贡献:
(一)成功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团队的水平处于全国同类领域领先水平;
(二)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在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带动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的形成与发展,为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将拟授奖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授奖决定。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