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全国妇联机关有关部门: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妇联
2022年7月22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光驿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向留守儿童集中地区、低收入地区的村或社区提供图书、文体艺术类器材等物资以及人员培训、主题活动设计与开展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 每个村或社区的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年。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以显着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全国妇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基金会协助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流程和实施方案,编写、印发工作指南,拟定项目通知等文件。
(二)对省级妇联申报的村或社区进行初审。
(三)制定项目培训方案和项目评估方案,督促省级妇联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和评估工作。
(四)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和信息档案,为项目开展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定期开展项目工作总结。
第七条 省级妇联主要职责是:
(一)向基金会提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实施方案。
(二)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筛选并向基金会申报项目拟实施村或社区。
(三)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推动、监督项目执行,督促各村或社区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使用物资,确保有效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确定项目实施村或社区的负责同志;组织项目工作人员参与培训,并按基金会要求定期提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建立完整、准确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管理档案,严格管理,定期开展项目实地督导、检查和调研。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省级妇联按照基金会项目通知要求,根据辖区内相关村或社区的收入水平、留守儿童数量、学习生活需求情况等,筛选项目拟实施村或社区,并登录基金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
第九条 基金会对省级妇联申报的村或社区情况进行初审,报全国妇联核准,确定项目实施的村或社区名单。全国妇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进行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全国妇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拟定项目实施村或社区的物资配置、服务清单,并向省级妇联转送清单。项目实施村或社区负责同志根据清单接收物资、服务,确认无误后向基金会提交加盖村或社区公章的物资、服务接收函。
第十一条 省级妇联每年1月底前向基金会提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报告和相关材料。项目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开放及运行情况,主题活动和专业服务内容、方式、效果,受益儿童及家长数量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村或社区照片、活动照片、当地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执行完毕后,基金会、省级妇联、项目实施村或社区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全国妇联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将预算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适时组织第三方专家团队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检查,全面反映项目实施效果,掌握项目受益情况,并向全国妇联提交评价报告。全国妇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五条 全国妇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村或社区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