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类目 |
申请条件 |
申报材料 |
1 |
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和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1.批准定居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3.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
2 |
回国定居的华侨,经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1.华侨回国定居证。 2.护照或者旅行证。 3.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4.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
3 |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
1.批准入籍证明。 2.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结婚证。 |
4 |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也可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
1.批准复籍证明。 2.居民户口簿。(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3.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
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