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基本目录是指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更新周期和公开属性等进行分类和梳理,最终形成的标准目录。
第二条 每年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新规定,市委市政府对本机构职能调整的新政策,以及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等情况,动态调整完善政务公开事项基本目录。
第三条 本单位原有政务公开事项基本目录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调整的内容、调整依据以及调整后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等材料,经市政府审查备案后,及时公开。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基本目录动态调整后,本单位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均要按照目录及时进行相应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基本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上级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