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要求,我市2021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定于5月10日至6月30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检查考核工作分三阶段:
(一)自查准备阶段(5月10日—5月31日),由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自查,准备材料。
(二)检查考核阶段(6月1日—6月20日),由各县(区)司法局对本县(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21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汇总上报阶段(6月21日—6月30日),各县(区)司法局汇总本县(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同时提交考核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报市局审核。
二、考核对象
在本市内正常执业且通过市司法局2020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考核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
1.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情况。
2.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办理业务数量和质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助司法所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案件事项情况,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受到投诉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3.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管理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的情况;管理申请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业务档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章程、合伙制度执行情况;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办公装备情况;所内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诚信服务以及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4.市司法局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执业资质情况。包括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工作资历、专业技能、变更登记和备案等情况。
2.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办理业务数量和质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驻司法所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履行援助义务和开展公益服务、办理重大案件事项情况。
3.教育培训情况。包括参加政治思想、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研究等情况。
4.执业纪律情况。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廉洁诚信服务以及受到投诉和奖惩等情况。
5.市司法局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考核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实际参加年度考核总数的百分之十。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等次的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本所不能正常运转;
(3)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4)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5)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忠于宪法和法律,较好的履行法定职责;
(2)在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
(3)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3.达到“合格”标准且满足下列条件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绩突出;
(2)依法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作出突出贡献;
(3)没有被投诉举报事项或经查实投诉举报事项不成立。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等次的标准
(1)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拒不改正;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协会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但社会影响不大;
(2)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已按要求改正;
(3)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
3.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圆满完成司法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4.达到“称职”标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绩突出;
(2)常年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成绩突出并受到好评;
(3)依法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做出突出贡献;
(4)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并做出突出成绩;
(5)具有奉献精神,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建设,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五、考核程序及办法
(一)县(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县(区)司法局应对照考核内容,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评分,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县(区)司法局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工作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市司法局作出评价结论。市局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二)县(区)司法局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在审查中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市司法局收到县(区)司法局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后,经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在审核中发现有疑义的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责成县(区)司法局重新审查。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地县(区)司法局应当监督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工作者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以下的,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予以警告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违规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调查结束或者处罚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四)考核等次确定后,由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
(五)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分别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
六、年度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
1.备案表格(表1-表10)(附件1);
2.纳税凭证及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3.上年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人民调解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5. 公告格式(附件3)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
2.获得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考核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县(区)司法局
1.县(区)局考核情况报告(加盖公章);
2.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提交的上述材料。
七、考核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2021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局将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区)司法局要正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挂所未执业、违规兼职等问题,严格审核把关,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清除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及时注销不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下一步我市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数据接入司法部“全国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清除障碍、夯实基础。省厅预计年内可完成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省级平台标准版建设,与全国实现互联互通。如果考核结果与年内接入司法部“全国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不符,各县(区)司法局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及风险。
(二)促进规范,注重实效。各县(区)司法局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和完善人员、业务、财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章程、合伙协议,依法规范合伙运行机制,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基础管理水平,促进规范化发展。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健全完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业档案、诚信档案,防范行政管理风险。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督。各县(区)司法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规定内容不能少,规定程序不能乱,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工作。要建立投诉监督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对年度考核的投诉举报。检查考核期间,暂停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新设立、新执业及变更事项。
各县(区)司法局务于6月30日前将提交材料报送市局,电子版和纸质版(盖公章)同时报送。
联 系 人:张佳伟
联系邮箱:yangquanggc@163.com
联系电话:5605537
附件:1.备案表格(表1-表10)
3. 公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