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等有关规定,为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市审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审计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二)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市审计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四)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以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五)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局内部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五、局办公室、法制科对各科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起执行。
365用英语怎么翻译_365网址经常打不开_365bet游戏网站审计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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