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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发布日期:2023-01-28 发布机构:

             

             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积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对文旅、文物工作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编制原则。编制本指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明确公开工作机制、流程、方式等规范及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促进利民便民。立足基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企业的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需要大众广泛知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鼓励创新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区域、领域特点,将提升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对接融合,细化拓展政务公开内容,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四)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情况,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基层具体实践情况及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不断适应文化、文物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五、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各部门

            应在《标准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具体工作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