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开办发〔2020〕37号
关于印发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8日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根据《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管委会资产的,为保障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集中统一、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维修、统一物业、统一处置等管理工作。
开发区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及其它原因等无法登记的,涉及权属备案的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至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由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
市直部门派驻机构使用开发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名下。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六条 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信息库,统筹推进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动态管理。
第七条 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各部门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制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配置保障方案,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
第八条 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优先采取调剂、置换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无法以调剂、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将采用租用等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财政管理运营部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由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统一面向市场租用。
第九条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向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及时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腾退出的办公用房由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统一调剂使用,原单位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十年内不得重复装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不得独自占用会客室、会议室等服务用房,休息室和卫生间需严格按照规定配备。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按规定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至新岗位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岗位调动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及时腾退并收回。
第十四条 相对集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内设置的大型会议室、活动室等应当共享共用。
独立办公的单位应当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合理设置会议室、活动室等场所。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二)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
(三)将办公用房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四)未经批准,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
第十七条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确需进行大中维修的,由综合保障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按照《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推进集中办公区建设需处置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与相关部门协商,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报管委会批准后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的资产。
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闲置的办公用房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物业外包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购买,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外包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做好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案件线索并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含派驻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检查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六)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进行大中型维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闲置办公用房隐瞒不报的;
(九)对办公用房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开发区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