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四上”企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31日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培育“四上”企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各层次企业培育工作,鼓励引导企业升规入库,不断做大总量、夯实基础,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能级量级大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且纳入开发区统计库,其建设地址的办公室、厂房、设备符合相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准入条件、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包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已在本区统计库的“四上”企业和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开发区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四上”企业入库条件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是指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
(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
第三章 奖励扶持
第五条 【已在库企业奖励】为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按统计口径,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贡献的已在库“四上”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其中: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上年产值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其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3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1万元;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1.5万元;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8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2万元。
2.上年产值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其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3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2万元;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2.5万元;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8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3万元。
3.上年产值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其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3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3万元;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4万元;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8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5万元。
4.上年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其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3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5万元;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8万元;超过省下达目标任务的8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10万元。
5.对以上4类规上工业企业,在原档基础上首次实现产值规模提档后,根据当年产值增幅大小情况给予上台阶奖励:从2021年起,年产值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年产值首次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年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奖励;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年产值超过20亿元的,当年增加产值10亿元,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
1.对完成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含)且当年度累计产值增长幅度较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
(1)上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至5亿元以下(不含),其年度累计产值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2)上年产值在5亿元以上(含)至10亿元以下(不含),其年度累计产值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3)上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含)至15亿元以下(不含),其年度累计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4)上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含),其年度累计产值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
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年度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70万元资金奖励。年度销售面积同比增长超过10%和20%的分别给予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三)限上批发企业
1.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
3.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
4.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含),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四)限上零售企业
1.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1万元;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2万元;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2万元;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3万元;
3.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3万元;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4万元;
4.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4万元;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5万元;
5.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5万元;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8万元。
(五)限上餐饮、住宿企业
1.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不含)以下,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1万元;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2万元;
2.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2万元;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3万元;
3.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5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3万元;超过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个百分点(含)以上,奖励5万元。
(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对已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奖励0.5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80%(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新入库企业奖励】为更好鼓励引导企业升规入库,对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开发区统计库的企业实施奖励支持。新入库企业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其中:
(一)规上工业企业,区级按照1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入库奖励。从2021年起,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两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区级财政在省级、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连续3年的,在省级、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对新入库批发企业区级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零售企业区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户,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区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户、200(含)-500万元的区级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对新入库的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户;对新入库的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对新入库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对新迁入开发区的“四上”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通过本办法兑现的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奖励本企业高管或者对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开发区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2年。在实施期间,因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导致本政策不能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产业和科技部、发展和统计部、建设管理部依职责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