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加快聚集创新资源,培育发展新动能,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企业落户发展、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二章 奖励扶持
第四条 【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其中:
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以下额度进行奖励: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在100(含)-300万美元,且在开发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在300(含)-500万美元,且在开发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在500(含)-1000万美元,且在开发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在开发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以下额度进行奖励: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在500(含)-1000万元,且在开发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在1000(含)-3000万元,且在开发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在3000(含)-5000万元,且在开发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实际到账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在开发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重点科技型企业,经认定,从设立年度起,年纳税逐年实现正增长,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六条 【科技研发扶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对第一承担单位按照不超过上级部门上年度资助额3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累计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同一项目已享受开发区扶持的,不再重复配套扶持。
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励,特等奖1000万元,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
对新获省科学技术奖(含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给予第一完成单位(个人)奖励。其中,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项奖金数额为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每项奖金数额30万元。
对由开发区龙头企业、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研发机构主导新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不超过3年的运营经费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七条 【创新平台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双创”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国家级创业示范园区、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创新孵化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的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不再享受此奖励。
成功申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取得积极成效的,给予每年20万元、不超过3年的专项补助。
第八条 【场地租金扶持】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租赁场所设立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经项目评审,可提供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场地和生产用房,其中1000平米以内免租金,超出部分租金减半,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企业上市扶持】对在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科创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报精选层,成功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从精选层转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补足对应奖励;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条 对重点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可另行制定更加优惠的扶持办法。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2年。在实施期间若有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产业和科技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