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7 - 07 - 19
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
现将省政府安委办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晋安办发电〔2017〕36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0号)、省减灾委《关于切实做好汛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减电〔20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主汛期,洪涝灾害事故接连发生。各县(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领导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密切关注极端天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健全责任体系、工作机构,对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早部署、早安排、早准备。
二、突出重点、严格风险管控。各县(区)环保局要针对本辖区环境风险特点,加强对重点河流、湖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筑牢环境安全防线。通过督察、巡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三、完善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各县(区)环保局、重点企业要编制汛期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确保预案实用、管用。切实做好人员、设备和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强化汛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四、加强值守、规范信息报告。各县(区)环保局要切实加强汛期应急值守工作,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岗位要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确保责任到人,联络畅通、信息报告及时、规范。
附件:1.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安办发电〔2017〕36号)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7〕10号)
3.省减灾委《关于切实做好汛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减电〔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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